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
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43号第四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P3FR8U。
法定代表人:梁爱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兴,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文,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
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诉讼保全费1721元,合共4173元(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韦启标
程慕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