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03332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通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82068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通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通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