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836号之一
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