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836号
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事实不易查明,需公告送达,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