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6财保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传喜,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荣万,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1-2幢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04506。
法定代表人:朱达川。
解除保全申请人熊传喜与被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黔27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9日,熊传喜以与被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后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覃静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