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4执224号
***、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4700元;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先行清偿,履行先行清偿义务后,可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120.5元。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4.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47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120.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