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23民初401号 原告:海南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3PF45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原告海南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