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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1003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003民初9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9.69元及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