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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一维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5民初1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