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2924号
原告:蔡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公司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第三人:王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蔡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5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