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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2924号 原告:蔡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公司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第三人:王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蔡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5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