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34号
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5月26日,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某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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