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5民初155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会同县。 被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BTJ7B44P,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2月25日,原告***以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