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3民初6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淅川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陕102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力伟公司在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8050101201000028514中的50万元。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8050101201000028514中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