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6943号
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70JQL31。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九组55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245344。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2.00元,减半收取计3146.00元,由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