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6943号 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70JQL31。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九组55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245344。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2.00元,减半收取计3146.00元,由原告西昌安宁永畅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