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河池市南新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唐高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克生,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庆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韦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