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2民初111号
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河池市南新东路230号,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10号中路交通小区1-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10118872W。
法定代表人:唐高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峨县金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MA5NJF9T6Q。
法定代表人:贺仕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峨县金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峨县金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认为已达到诉讼目的,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峨县金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96.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广西建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卢运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陈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