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4民初5285号
原告:吉林省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勘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勘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吉林省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