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08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到执行款项人民币109520元,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共人民币1520元,余款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人身限制、信用惩戒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08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从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到执行款项人民币109520元,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共人民币1520元,余款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人身限制、信用惩戒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947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