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8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3座2118及2119及2120及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731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2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914G。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3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121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92484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91216元、执行费126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3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3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