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9民初2854号 原告***,1968年7月6日,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子王旗大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