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10323号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童某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项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项某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