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1954号 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公司)与被告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泰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仕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益公司诉称,200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淮安仕泰隆国际机电模具城室外消防栓管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2011年9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被告提供的蓝图室外1.5米范围内,图纸审查意见回复内容及清单报价内的全部内容。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淮安市金盾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消防设施安装合格。原告已按约将工程安装完毕,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1335.69元并承担违约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仕泰隆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违约金计算方法均无异议。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将淮安仕泰隆国际机电模具城室外消防管网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仕泰隆公司)延迟付款的,按应付未付金额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金益公司)。2015年4月23日,双方书面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1335.69元。此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称无力付款,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应收款确认函等证据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表异议,只是辩称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1335.69元并承担违约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