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020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6区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泰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金益工程公司与仕泰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仕泰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益工程公司工程款231335.69元并承担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仕泰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及车辆,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及车辆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仕泰隆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