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61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1号
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25377757,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樱花路江苏淮阴软件科技产业园B0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萍。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77元,减半收取96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8.5元,由原告江苏金益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