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2民初2338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12栋2单元3层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3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东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东山街68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原告***诉被告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