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5年4月1日,上诉人东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东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上诉人辽宁东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