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590号之二
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2元,减半收取3936元,保全费2810元,合计6746元,由原告***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