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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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6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大荆镇浦湾村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大荆镇浦湾村28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27829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492XM。
法定代表人:**人。
原审被告:温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大荆镇蒲湾村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28668738。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熟市***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路底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