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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680号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492XM。 法定代表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736019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