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4执1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117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瓯海区××街道××路××号××号××商铺××5处,其中部分房产被本院首封且未被设定抵押,本院在另案中统一处置。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截止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7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不能处置,其他财产本院在另案中统一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昆 审判员 杜文波 审判员 叶 敬
书记员 张 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