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67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全江,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礼乐文昌花园101、106幢首层C-D4-5轴。
法定代表人:程宗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4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受理费5585.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由该公司唐志菊签收。
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6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
部门 反馈情况 采取措施 银行 无 财付通 无 支付宝 无 公安车辆 无 工商总局 无 证券公司 无 不动产 无
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没有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五、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六、被执行人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主动履行6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6575元后,余款53425元已清退予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53425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