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8民初3734号
原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原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