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八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A幢410室。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达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1361室(仅限办公场所)。 被执行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C2楼第四层北。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791民初4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达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达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通知书),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