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C2楼第四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446346。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徐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