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1826号
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科技城王庙塘以东、由拳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C2楼第四层北。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
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92元,减半收取9146元,由原告浙江西谷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立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