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611行初29号
原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第**北。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鹤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
法定代表人:牛海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卿,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鹤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决定对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将该案移送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武文英
人民陪审员  宁春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甄笑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