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5244号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远征,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迎春东街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常家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燕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