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民初1308号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52364N。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延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06648474Y。
负责人:代志涛。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路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