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4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52364N。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信用代码:91410100798236468Q。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总经理。
关于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739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
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4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