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519号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延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董事长。
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