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初1959号
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
被告:广东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广东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破产企业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系本院(2024)粤01破109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目前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辖22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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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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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