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民初15981号 原告:安徽盛鸿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1499号蜀山国际企业港1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3146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铸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江淮供应巢一期A区5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CM0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板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457878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盛鸿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铸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并于2025年10月28日向原告安徽盛鸿展览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安徽盛鸿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盛鸿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