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2963号
原告:安徽顺正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牛庄社区油坊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UYYLW1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机春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C67XLF9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安徽顺正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机春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正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安徽顺正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