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21民初1056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太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鞍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