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太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21民初1056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太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鞍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