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2592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计3204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