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2592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计3204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