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3民初1734号
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国泰科创大厦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608729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永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30WJ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69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80号西北电力设计院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229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35元,由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