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38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凌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