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38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凌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