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03927。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