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3194号 原告:***,男,195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