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查,双方签订的《沈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抵顶房屋的方式支付部分货款。且该部分房屋有明确具体的楼盘名称、**、房号、建筑面积、抵房单价及抵房总价。故该支付方式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回后,一审亦应审查以案涉房产支付货款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后再依法径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